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执复6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漳州市***人民法院(2020)闽0603执异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漳州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闽0603执13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方式不服,**文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经审查,作出(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60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确定:一、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工程款50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二、在2020年2月28日前,如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138号],则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款项7日内支付给***30万元;在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第二笔工程款则应于收到款项7日内支付***20万元。三、如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应支付***工程款59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8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款**日止)。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20年1月24日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自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公共卫生事件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将低风险区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因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603执136号。同日,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至***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24日,本院将(2020)闽0603执13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第二批)的通知》执行工作第4条规定:“自2020年1月26日起,……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物的,可以免除被执行人**责任。”本案履行期间正值全国各地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在本案执行期间主动向本院缴纳了500000元的执行款,本案的履行客观上存在**履行的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2019)闽060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系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这是不可抗力所致,应依法免除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民事责任,本案应按照(2019)闽060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50万元数额执行。据此,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并恢复对(2022)闽060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法院作出的(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程序不合法,听证结束2年后才作出裁定,期间复议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延期通知。二、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与新冠疫情不存在因果关系,调解书上的还款时间是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足够充裕的时间,合理地计划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新冠疫情并没有使中国的银行系统及互联网全面瘫痪,且在2020年1月23日,漳州当地并未受到疫情的影响,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进行付款,将逾期还款归结为不可抗力,显然是被执行人试图利用疫情作为其逃避违约责任的借口。***法院未调查更无查证,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法院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的内容进行执行,其审查的范围仅是被执行人给付内容是否履行完毕。***法院执行法官直接认定延期履行不属于违约,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违反法定程序,更是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撤销。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法院作出(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程序未违法,申请执行人对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二、该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2019)闽060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时间遇到新冠疫情的突然暴发,属不可抗力,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第二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合法、正确。在不可抗力过后,其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调解书。三、***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执行笔录》,向其告知依据《工作指引》免除被执行人**履行责任的情况,2020年4月24日通知***结案。(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院对***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文区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贵院(2019)闽060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需要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融都·新界”建设工程项目经费支出,按照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全签字同意才能汇款,这也是建筑工程款支付的通行做法。2020年4月1日,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顶头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说明”,内容如下:兹有我村村民**全(身份证号码35012619********),是外出人员,**全于2020年1月23日从漳州返回我村。1月24日起,根据福州市长乐区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我村加强了外出务工返村人员的管控。疫情好转,上级明确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出门后,3月6日**全才离开我村外出务工。 还查明,***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第二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案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时间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最关键时期,因受疫情影响,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涉案事务的人员没有在岗,在此情况下,疫情防控措施确实对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涉民事调解书造成了客观障碍,被执行人就有关不可抗力的抗辩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漳州市***人民法院(2020)闽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