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020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现办公场地漳州市龙文区碧湖路5号下洲花园C商业区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