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453号之一
原告:文革,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枝南,******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楼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7193290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文革与被告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文革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革以自愿先与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革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