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行赔初18号
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马家荡村王厅1号东一间。
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
被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婷,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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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李阿盈
人民陪审员 任建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