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