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诉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将军墓。
委托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南石门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邢台县将军墓镇。
法定代表人耿亚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从林
审判员王鹏
代理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