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民初35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县将军墓镇野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告:***,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原告***与被告邢台天泽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