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财保130号
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申请人:高云云,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申请人:李红林,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申请人:杨天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天刚。
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云云、李红林、杨天刚、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当于2685428.3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其提供金额为2685428.33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云云、李红林、杨天刚、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8542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