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财保131号
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
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飞。
被申请人: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
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申请人:何云飞,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
肃省漳县武当乡高家沟村何家门社号。
被申请人:高云云,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甘肃省漳县武当乡高家沟村何家门社号。
被申请人:李红林,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
肃省漳县新寺镇新寺村前街社。
被申请人:陈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
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制药厂单身宿舍楼。
被申请人:汉彦惠,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
肃省榆中县城关镇上汉68号。
被申请人:庞俊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
肃省会宁县太平店镇刘庄社17号。
被申请人: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天刚。
被申请人:杨天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
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岩新村115号。
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何云飞、
高云云、李红林、陈强、汉彦惠、庞俊武、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天刚价值相当于4632526.22元的财产。担
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其提供金额
为4632526.22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西
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何云飞、高云云、李红林、陈强、汉彦惠、
庞俊武、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天刚名下的
银行存款463252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银行存
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不动产、
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
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
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
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