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105号
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栋,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