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6888号之一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告:***,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高云云,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李红林,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陈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汉彦惠,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庞俊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天刚。
被告:杨天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云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西华远商贸有限公司、***、高云云、李红林、陈强、汉彦惠、庞俊武、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天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黄世杰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