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