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267号
原告:**,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与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以其与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甘肃天茂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淑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