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750号
原告:福州鑫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大门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93470226R。
法定代表人:周国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铁岭集中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17311172M。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鑫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鑫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福州鑫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王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