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98号
原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297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健(公司职工),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特别授权。
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铁岭集中工业区二期,组织机构代码717311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