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1民初3270号
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53211764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闽侯县铁岭集中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17311172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依法减半收取计收716.5元,由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