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

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2民初121号
原告: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三明市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