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5024号
原告:三明华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8690147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明市梅列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集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17311172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三明华一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庭外协商解决,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三明华一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减半收取2249元,由三明华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连伟强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