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64488931),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封华强。
原告***与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