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封华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合同符合建筑工程上材料买卖法律关系的特征,从合同条款上看,本案合同缺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本案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BOT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连忠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