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86号
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C栋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89X5。
法定代表人:潘传政。
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64488931。
法定代表人:封华强。
被告: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阳县陵阳镇九华南路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3003291675X。
法定代表人:甘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款项90000元,撤回原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伍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