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6325号
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冶。
委托代理人:徐立海(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1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90.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赛男
书 记 员 施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