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922民初10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阳(漾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关平路8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067505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法律规定提交缓减免申请,经再次催缴仍不预交或办理缓减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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