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801民初545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0675058Q。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关平路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6L1X55。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庄洪路4号综合楼。
负责人:**。
被告: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L0UHU2K。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庄洪路4号。
法定代表人:古跃。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计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余款221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