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801民初545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0675058Q。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关平路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6L1X55。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庄洪路4号综合楼。
负责人:**。
被告: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L0UHU2K。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庄洪路4号。
法定代表人:古跃。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计案件受理费18290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余款161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