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云南法阳(漾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关平路8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50675058Q。
法定代表人:杨伟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丽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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