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拓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拓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民初19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福建拓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1号4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拓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廖松福
审判员严建锋
审判员*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