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特锐邯郸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