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27民初282号
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街东侧广源小区商业楼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内蒙古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成年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特锐德邯郸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釜河北大街626号鑫港国际电器城E1336。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特锐邯郸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仆寺旗欣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