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26号(首创大厦8楼804)。
法定代表人:吴平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建设局南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万炳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7日、2020年3月2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工商部门没有股权,在银行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没有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其他应该登记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3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6665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6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李伟
审 判 员 朱文红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