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督5号
申请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26号(首创大厦8楼804)。
法定代表人:吴平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建设局南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万炳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2020)湘0781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关于主体资格的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湘078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湖南德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