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27行审219号
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住址:磁县磁州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0712806-4。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XX,该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亚龙花园C座1-402。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2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2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作出的[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2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作出的[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2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决定书中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占路及公路用地费3000元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作出的[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2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河北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红
审 判 员 冯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