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立平。
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
申请执行人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邢仲裁字第1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宝应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宝应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邢仲裁字第122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宝应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宝应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晓波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