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财保107号
申请人: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天山光机电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70346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兴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卧龙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19884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