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新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1民初684号
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新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庞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新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计3960元,由河北百锐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