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37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与被告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欢、杨晓敏、周斌、李祖河、王道富、李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2054.44元,减半收取31027.22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彭威
法官助理王丽英
书记员郑夏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