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幢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恒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路钢材市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恒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江长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节云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