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466号
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华,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1956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此行为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