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3民初811号
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春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469号。
法定代表人:**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为7550元,由原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