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1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孟民二初字第300号
原告张中勉。
委托代理人***,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成年。
被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潢川县城关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勉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中勉负担。
审判员乔同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