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克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鄂08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8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