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克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青,董事长。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现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