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
被执行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彦忠。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802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国平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