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有限公司 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克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青,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奕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伟岸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