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2财保94号
申请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柴彦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宝区X镇X村X组X幢X号的房屋及所占土地。申请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用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宝区X镇X村X组X幢X号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