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克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9095.65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9095.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