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冲与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1135号
原告:施冲,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集镇*集村1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施冲诉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施冲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冲撤回对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