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颛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106号
原告:上海颛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卞兆发。
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颛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颛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上海颛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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