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661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20907624,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
法定代表人:胡荣昌,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被申请人: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90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邓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惠中。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叶锡忠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