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0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昌。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